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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曉玲聽取了當事人的訴求。
人物簡介:段曉玲,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助理法官,入庭26年。經(jīng)過10多年的民事審判工作,段曉玲審結民事案件1500余件,無一起超審限結案,撤案率也逐年上升,2013年達到88.7%。她身邊的同事都把她尊為“調解專家”。她曾被評為重慶市法院系統(tǒng)優(yōu)秀法官、全市法院系統(tǒng)調解專家,兩次被記三等功個人。
法庭調解。
段曉玲正在調解此案。
□文字/圖本報記者許巍本報記者鐘麗君。
段曉玲常說:“單純的定案可能會減輕法官很多工作量,但并不能完全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有時甚至會惡化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比起跑幾次,聊幾次,我更希望看到當事人和解時,彼此微笑?!倍螘粤嵝攀爻兄Z,面對起因多樣、訴求各異的復雜民事糾紛,兵來將道堵,水來將道蓋。她將魔法運用到案件中,用一份執(zhí)著和智慧解決了糾紛。
對感情破裂的持久治療。
80歲的余老太來自綦江區(qū)趕水鎮(zhèn),生活在遠離城鎮(zhèn)的山區(qū)農村。她有三個兒子,但勤勞的養(yǎng)育之恩在因財產(chǎn)糾紛引發(fā)的相互推諉中消失了。
余老太無奈,將兒子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決每個兒子每月支付老人100元贍養(yǎng)費。但兒子們拒絕接受判決,沒有人愿意贍養(yǎng)年邁、患病、無能力的母親,留下被趕出家門的老母親住在山洞里的豬圈旁邊。
2011年底,余老太的上訴被移交給段曉玲。看了卷宗,案情清楚,一審判決沒有錯。但段曉玲知道,要改變老人的生活現(xiàn)狀,讓他們安度晚年,修復老人與兒子之間的血緣親情,是很難的。不想別的辦法,也無法讓這個破碎的家庭像以前一樣溫暖。
段曉玲習慣性地思考本案調解的可能性。調解一個案件,首先要弄清當事人之間糾紛的實質,這就需要實地調查。段曉玲立即和店員趕到100多公里外老人所在的村莊。
經(jīng)過坎坷的旅程和詢問,他們找到了老人居住的地方。又臟又亂又臭又冷的環(huán)境,老人憂傷的眼神,讓段曉玲的心情沉重起來,堅定了她了結此案的決心。他們拜訪了老人的三個兒子,但只看到了冰冷的臉或緊閉的門。段曉玲對老人和三個兒子之間由來已久的心結感到無奈卻又不甘心。她和同行業(yè)的兩個同事各自從自己的口袋里掏出500塊錢,塞到老人手里,告訴她還會再來!
在接下來的兩個月里,段曉玲一次又一次地跑來跑去,一次又一次地苦口婆心地勸說,動之以情,講道理,講法。就在段曉玲快要堅持放棄的時候,老人的三個兒子終于不再冷漠和躲躲閃閃,開始訴說和傾聽,理解母親的處境和哥哥的難處。
過程非常艱難,結果非常令人滿意。效果甚至有點出乎段曉玲的意料。老人的三個兒子不僅愿意贍養(yǎng)母親,還比一審判決每人每月多拿了150元贍養(yǎng)費。
看著這個已經(jīng)回歸和諧的家庭,段曉玲很是感慨:當家庭因利益糾紛而無動于衷的時候,應該用什么來彌補徹徹底底的內心痛苦?如果我們人民法官持之以恒,我們就能像以前一樣溫暖這些家庭。為什么不呢?
把握立法意圖維護權益。
當案件涉及的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時,法官該如何處理?段曉玲認為,要牢牢把握立法意圖,在合理范圍內最大限度地保護普通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4月7日,想起車險明天就要到期了,車主楊打電話給某保險公司業(yè)務員要求續(xù)保,卻被告知是周六,保險公司非工作日沒有申請強保。楊不得不在下周一上午9點11分來到保險公司營業(yè)廳,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載明保險期間為2012年4月10日0時至2013年4月9日24時。
這是麻煩的開始。當天下午,楊駕駛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不僅損壞了自己的車輛,還造成行人王猛受傷。后被法院判決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王蒙經(jīng)濟損失7萬余元。楊認為保險公司應該支付交通保險的賠償,于是找到了保險公司,但被保險公司以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不在約定的保險期間內為由拒絕了。
對此,楊既憋屈又氣憤:“我本來想在保險到期前續(xù)保的,但是你叫我周末不要申請。周末之后我會續(xù)保,你跟我說保險從第二天0點開始生效。這是我的責任嗎?你的保險公司不應對這個空文件中的事故負責。誰應該負責?”因此,楊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一審法院認為,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單載明的期間之外,因此不是保險法意義上的交通事故。因此,保險公司不應在給付強險的限度內承擔賠償責任,依據(jù)民事訴訟法駁回了楊的訴訟請求。楊不服,向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本案二審中,段曉玲迅速抓住了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時間之后但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期間之外這一關鍵點,耐心地向保險公司解釋了其中的規(guī)律:一是由于保險單中規(guī)定保險期間應于保險后次日0時生效,部分被保險人在保險后至保單正式生效前的期間內無法獲得保險保障。2009年3月,中國保監(jiān)會向各保險公司下發(fā)《關于加強機動車交通保險承保管理的通知》。其次,保險法立法的初衷是“規(guī)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維護社會經(jīng)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業(yè)健康發(fā)展”。但保險公司稱保險合同生效時間為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后次日0時,延誤了其責任的開始時間,未能在保險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夠的提示以引起投保人楊的注意,也未能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楊明確說明相關保險期間,故應承擔保險責任。
在段曉玲詳細說明法律和事實后,保險公司了解其違規(guī)行為,表示愿意在繳納強保額度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愿以償?shù)臈钫f:“段法官以人為本,我非常感謝她!”
平衡雙方的心理利益。